摘要
应该说,在海商法领域,提单的法律性质已成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相关著作亦是汗牛充栋,不胜枚举。但时至今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就此仍未形成统一见解,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很大程度上承继了大陆法系立法体例和思维方式的国家,这一份有着深厚英美普通法渊源的文件更是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困惑。但是,正如著名海商法学者杨良宜教授所言,有关提单的法律与实务,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最为重要的法律与实务①。因此,正确界定提单法律性质,虽有诸多困难,但却势在必行。惟就比较法理论而言,其定位基础当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盖法律为一有机体,部分应与整体调和,始能实现其规范之功能。若个别法规定之基本概念,皆因循其所继受国家之法律理论,而不设法使之与整个体系相配合,融为一体,则法律秩序之崩溃,可计日而待②。对此,笔者深以为然,故欲不揣陋见,试就提单的法律性质作一浅论,以求教于诸方家。
出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1-6,共6页
Journal of Adults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