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侵权的一个重要类型。我国民法中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但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危险行为却经常发生。本文拟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剖析并阐述其在外国的规定和做法,认为共同危险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被告来承担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存在不同。在我国建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十分必要。
出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43-45,共3页
Journal of Adults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