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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应将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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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发生于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现在通说认为被救助者与见义勇为者之间形成民法上无因管理之债,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不符合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只能获得民事赔偿。但通过民事诉讼使见义勇为者获得损害赔偿有许多不足,而国家赔偿制度正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作者 薛晨皓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123-125,共3页 Journal of Adults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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