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这一罗马法格言表明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基础。任何犯罪必须付诸子行为,没有行为,犯罪也就不会存在。由于有了犯罪行为,才会有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时所产生的结果即犯罪结果,任何犯罪所具有这些外在事实特征。在犯罪证明中具有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作用,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中占主导地位;不可或缺的要素。
出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86-89,共4页
Journal of Adults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