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公益广告案解析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企业或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制作和发布广告,经常会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实践中,公益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制作者或者发布者可能以所制作的广告片是“免费”的和“公益”为由,认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这一说法在一定的范围内被认同。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一理由不能成立,将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作者 李德成
出处 《现代广告》 2003年第10期91-91,共1页 Modern Advertising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