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既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程序法体现,也是信托目的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鉴于信托在英美国家最初便是为规避法律而设计的,则债务人可能会利用执行禁止的原则逃避履行,损害一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如何将此类情况考虑周全,即信托财产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如何识别,得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需具备何种资格,该以何人为强制执行的被申请人等问题都需要明确。本文试对此加以讨论,以期法院在对信托财产进行执行时,兼顾信托目的实现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85-8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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