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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查询他人电话通话记录,情节严重的是否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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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陷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条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请问有关私自查询他人电话(含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情节严重的,可否比照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10-110,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情节严重
通信自由
侵犯
他人
记录
查询
自由权利
有期徒刑
通信秘密
移动电话
定罪处罚
公民
信件
刑法
同志
客体
本罪
比照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2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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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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