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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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4):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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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年第五届欧亚经济论坛[J].中国会展,2013(16):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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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25号)[J].中国海关,2005(B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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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J].中国海关,2005(B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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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0号[J].中国海关,2005(B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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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文告[J].中国海关,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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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1号[J].中国海关,2005(B0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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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8号)[J].中国海关,2005(B05):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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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35):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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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7):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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