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在我县的一家生产药品的公司里上班,我丈夫是公司销售人员.2004年5月份,我丈夫借去外地购买原材料为由,拿着公司的8万元携款潜逃,如今已经好几个月啦,为此,公司的领导找我,要求我提供我丈夫的下落,但我确实不知道我丈夫现在哪里,况且他逃跑后一直未和我联系.于是,我公司领导不许我再上班,而且告诉会计停发我的工资.由于不能领到工资,现我和我的女儿生活困难,多次找领导而得不到解决.请问:我单位的做法对吗?
出处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05年第3期47-47,共1页
Agricultural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