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修改对私有财产权地位的确认,是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政策和态度的具体化、法律化,而具体的、有力的保护应是各部门法的任务和司法者观念的转变。修宪仅为私有财产所有权提供了一种宪法地位的宣示,从而体现了宪法规定私有财产权的本质属性,也为如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性最高权威的法律支持;但是宪法中这一经过修改的规定得以彻底执行,还必须使部门法、司法救济和有关法律领域得到相应的调整。
出处
《肇庆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18-21,共4页
Journal of Zhaoqi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