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辅佐人制度目前主要见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61条之规定,并不能表明我国大陆已经确立辅佐人制度,但可视为辅佐人制度的萌芽。在我国,有必要建立辅佐人制度,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应对其进行规定。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3期118-119,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