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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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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李某是本市某公司员工。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商调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底。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李某提出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只有二年,公司不能与我解除合同要求,
作者 同仁
出处 《上海劳动保障》 2000年第1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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