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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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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诉人李某是本市某公司员工,一九九四年八月李某通过招聘进该公司,任出纳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九九九年五月初,申诉人发现在此期间该公司未为李某办理招工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经与公司多次交涉后未果。于是,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裁决,要求被诉人为其办理招工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作者 同仁
出处 《上海劳动保障》 2000年第3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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