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郭君因住房困难,想租一套房子,为此,他找到了某中介公司。该公司收取了郭君1500元中介服务押金后,向他介绍了一处住房。中介期间。郭君违反了该公司。不准私自与房主互通电话。的规定。事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确定郭君及其朋友未租此房半个月后,退还押金,只扣除服务费100元。后来,该公司向郭君推荐了海淀区一套独居室。在业务员的带领下,郭君看房后决定租用,当即给付出租房的陆连奎1000元定金。第二天,他在业务员不在场的情况下,未看房产证,给了陆连奎9000元,将约定的房款交齐。该公司因此将预收的1500元中介服务押金退还他200元,收取了中介费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