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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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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3月10日,江阴互兴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兴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市支行第二营业部出具了一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汇票号码为25147188,汇票收款人为南京嘉汇制衣配料公司(以下简称“嘉汇公司”).收款人帐号为0215801245147568.出票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代理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1997年3月14日.南京嘉惠制衣配料公司(以下简称“嘉惠公司”。
作者 刘军 王辉宇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0年第8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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