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如何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于法律渊源、诉讼理论的不同,世界各国大体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模式,即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由刑事审判组织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另一种则是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所采用的刑、民分审的立法模式,即不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
出处
《青海检察》
2000年第3期23-24,共2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