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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逐利酿苦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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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人们对于非法从事经营活动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已有了较高的认识,但是,对从事非法经营往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却知之甚少,在一些单位负责人心目中更是如此,殊不知,修改后的新刑法已将一些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将单位负责人也列入追究对象。新刑法实施后,某县司法机关已据此查处了好几起案件。
作者 马行健
机构地区 安徽定远
出处 《青海检察》 2000年第3期44-45,共2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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