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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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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贪、渎侦部门的主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具有组织指挥权,但不能因此而只强调组织指挥权,而淡化、脱离原来的领导体制,更不能因强调组织指挥权,而疏于制约机制,放松对主办检察官权力的监督制约,因此,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必须正确处理四个关系。
作者 王建国
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3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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