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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应归类于贪污贿赂犯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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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犯罪,在刑法中涉及两个罪名,一是侵犯财产罪中的“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2款)。刑法将同一种行为归类于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其主要依据在于,前者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公”用,而后者是将特定款物挪作“私”用。笔者认为,刑法的这种归类不尽合理,
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3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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