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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备立案前接触被查对象的法律手续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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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对有些案件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初查后,发现案件事实某一重要方面或环节只有被查对象才能讲清,或者只有接触被查对象并听其辩解才能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或决定是否立案。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接触被查对象就显得尤为必要。
作者 张贤钊
出处 《检察实践》 2000年第3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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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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