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H.P.Grice)提出人们在使用语言进行交际时应遵守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e),其中包括四个范畴:1、量的准则,2、质的准则,3、关系准则,4、方式准则。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可作为规范言语交际的基本准则。口语课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会话能力。因此“合作原则”可用于指导口语课教学。本文从语用学的角度出发,简述了合作原则的产生,并阐述了合作原则对口语教学的影响及指导作用。
出处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1期96-98,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