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决定不予确认,应怎样制作法律文书,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制作刑事不确认书;另一种观点认为,高检院规定的检察机关刑事赔偿诉讼文书样式中没有刑事不确认书这种法律文书,所以应制作刑事确认书。至于不确认结论,可以在刑事确认书最后的确认结论中说明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请问,这种情况应怎样制作法律文书?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2期56-56,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