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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受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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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国务院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出处 《时事资料手册》 2000年第2期90-9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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