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进行了认真研究,以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下发了通知,明确了两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分工与协作.
出处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
2005年第2期10-10,共1页
China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