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6年,在悉尼召开的第十二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会议发表了“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对绩效审计作如下定义:“除了合规性审计,还有另一种类型的审计,它涉及对公营部门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这就是绩效审计”。同时还提出了绩效审计的四个目标:(1)为公营部门改善一切资源的管理打好基础;(2)使决策者、立法者和公众所利用的公营部门管理成果方面的信息质量得到提高;(3)促使公营部门管理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对绩效作出报告;(4)确定更适当的经济责任。至此,绩效审计理论宣告正式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