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之我见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显然,我国对研究开发费用是采用费用化的处理方法.费用化处理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计算当期利润,实际上这些支出一般要在以后会计期间才能产生收益,从而使收入和费用不配比.
作者 曹姝
出处 《辽宁经济》 2005年第4期101-101,共1页 Liaoning Econom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