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重申了男女平等原则,强调建立互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填补了立法中的某些空白;将原《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予以修正后上升为法律。但这次《婚姻法》的修改立法上给人以应急之嫌,前瞻性不够,因而留下一些缺憾。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52-54,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