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被告人项某1999年被本院以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公诉机关以项犯有盗窃罪、另外又发现判决前还漏有盗窃犯罪予以起诉。对该案的处理程序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具函给公诉机关,建议将项案撤回起诉。由公安机关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意见,再由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对项某的缓刑判决,公诉机关对项另案起诉。本院对项案再行审判。理由是缓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该判决只能适用审监程序。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0年第8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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