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因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单方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更改导致的纠纷案呈上升趋势。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婚姻法第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女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本期所选登的这篇案例有其特殊性,作者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司法建议,但仍意扰未尽。实践中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是关系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因此,希望读者能就此发表各自的观点,展开讨论。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0年第9期55-5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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