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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均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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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现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和原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如何处理?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0年第9期61-61,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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