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发回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撤回了起诉.被告人要求国家赔偿。在一审人民法院是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一审人民法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一审人民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一审人民法院虽然作出了有罪判决,但因被告人提出上诉而使一审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0期64-64,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