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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案发前已全部退还,应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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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我院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挪用公款一案,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但案发前已全部退还。在量刑时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在10年以上酌情从轻处罚。理由是:退赃情况属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而非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直接在10年以下量刑。理由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1期63-63,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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