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少年团伙犯罪是从最初的越轨经违法、轻微犯罪到严重犯罪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 ,本应起到控制作用的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司法机构未能发挥正常的作用 ,反使得一些不健康的娱乐、公共服务场所和犯罪团伙对他们的人生产生了决定性的不良影响 ,并使他们在犯罪时 ,在畏惧不报案的被害人及有关的理想犯罪情境的不断选择中 ,强化了自己的犯罪人格和犯罪倾向性 。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91-98,共8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