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
2002年10月10日,香港大东公司作为买方与上海华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印花布的合同.合同约定:该批货物的价格条件为FOB上海,买方向卖方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10月14日,大东公司将一家位于上海的货运代理公司--运杰公司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传真给华强公司,并在传真中指示华强公司将该批货物交付运杰公司,再由运杰公司将货物交付大东公司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海成公司,最后由海成公司将这批货物从上海运至香港.
出处
《中国纺织》
2004年第7期178-179,共2页
China Text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