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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能否成为刑罚手段——“社会服务令”专家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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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背景2002年10月16日,香港西区法院判定,香港艺员谢霆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判24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不用监禁,同时警员刘志伟被判6个月徒刑。谢霆锋的律师表示,谢霆锋患有哮喘,不适宜判入劳教中心。经过此事,谢霆锋已经深感懊悔,而且在这件事中已得到教训,愿意以后奉公守法,并通过社会服务作为补偿。裁判官判案时说,谢霆锋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名严重,但本案相比同类案件,罪行较轻微;案件本来只涉及普通交通意外,但因涉及“顶包”要判处入狱,由于谢霆锋已被押监房两周,所以判他做240小时社会服务。新浪网对此评论说:有法律常识的明眼人都会知道这个判决是多么轻,轻得超过了在此案宣判前所有法律专家关于判决结果的种种假设……社会服务240小时算什么?跟“无罪释放”真的有本质区别吗?如果有一点点区别,那也只是在形式上前者判定罪名成立而已。
出处 《社区》 2002年第24期39-42,共4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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