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人特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几乎是一片空白.证人特权制度在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方面有其合理性.证人特权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证人资格问题;其次是界定证人特权的范围,具体包括拒绝自我归罪特权、配偶和近亲属的拒证权、职业秘密特权和公务秘密特权.限制证人特权,以防止证人逃避出庭作证的义务;保护证人应有的权益,以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是证人特权制度的应有之义.因此,我们要建立和完善证人特权制度.
出处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3期46-51,共6页
Journal of Hu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