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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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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受害人的先举证责任。受害人的先举证责任,是根据有关旅客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中所蕴含的前提,结合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经验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受害人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先证明的基础事实。该基础事实至少应有以下几个要素。
作者
许正平
机构地区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第1期24-25,共2页
关键词
举证责任
损害赔偿案件
旅客
配置
诚实信用原则
侵权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
受害人
法律规定
审判实践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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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子庆.
论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旅客损害赔偿[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3):108-111.
2
綦问津.
再析旅客损害赔偿制度[J]
.中国道路运输,2005(1):31-32.
四川审判
2002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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