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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重庆南方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4日与聘请模特进行图片拍摄,双方约定所拍摄的图片作为南方公司的著作财产归其所有,并有权使用于法律允许的任何范围;南方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模特拍摄劳务及肖像权使用费200元。
作者 曾英 赵凤霞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第1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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