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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也享有起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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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厂(集体企业)职工不服市政府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两级法院对该案是否应当受理,裁定的结果截然相反。引发了笔者对此类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思考。
作者 杜磊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第1期51-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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