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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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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报》2001年12月13日第5版刊登杨传国同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权利发生之日起算》一文,该文认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说明债权形成之时,债务人就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若不履行,即证明债权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权利发生之日起算。对此观点,颇值商榷。
作者 梅廷聪
机构地区 古蔺县观文法庭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第2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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