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明是诉讼的核心,判断证明成功与否的证明标准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何谓证明标准? 在基本概念都未达致共识的语境中,建构证明标准谈何容易! 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明标准不但可欲而不可求,即便建构也难以操作。与其建构不切实际的制度标准,不如另劈蹊径,转化观念,规范、完善主体及程序等相关制度。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68-72,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