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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产自用产品应交税金会计处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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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会计上认为这是一种内部结算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不作销售处理,只按成本转账.但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应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那么,交纳的这些税金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呢?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21-21,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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