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您说的“核率征收”,应该是核定应税所得率,而不是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是税务机关比照贵单位以前年度营业情况.在年初时确定按18%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不是确定贵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如贵单位情况,年末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为12,84万元(107×12%),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为33%,所以年终要按照33%的税率汇算清缴(责单位的情况是要补交1.926万元)。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33-34,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