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离任审计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时的必经程序,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然而,在具体的操作中,大多是人事部门先向离任对象发出任命文件,然后再向内审部门下发离任审计建议书。这种现象,属“先任命、后审计”,既与《中国人民银行离任审计制度》相悖,又扭曲了离任审计的作用。本文试图从阐述“先任命、后审计”的危害性入手,提出加强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若干对策建议。
出处
《金融与经济》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41-42,共2页
Finance and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