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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能作为保险理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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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法院在审理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时,通常会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令其参加诉讼,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务规定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此种做法表面上看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了立法精神,但深层次来看却破坏了法律关系的平衡,造成的实际后果可能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作者 王国安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83-84,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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