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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53年毛、梁纠纷的宪政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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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53年毛、梁之间发生的纠纷 ,是一场关于时政问题的思想交流和观点碰撞。但从宪政史的角度去考察 ,该事件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 ,在共和国宪政史上 ,首次将立法机关的代表在立法机关会议上的言论免责权缺乏宪法保障的问题尖锐地提了出来 ;第二 ,创设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为各国宪法规范所没有的宪政权力———批评和政治批判权 ;第三 ,确立了日后相当长时期内宪政生活以毛泽东个人为核心的中国宪政格局。
作者 何景春
出处 《长白学刊》 2004年第5期95-98,共4页 Changbai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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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9

  • 1汪东林.梁漱溟问答缘[M].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本文第一部分引文均出于此).
  • 2吴家鳞.宪法学参考资料[C].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1.
  • 3毛泽东选集(4)[M].人民出版社,1969.
  • 4.毛泽东选集(5)[M].人民出版社,1977..
  • 5毛泽东文集(6)[M].人民出版社,1999.
  •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3条第二款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按此规定,似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应把立法权连同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一起转交给它,自己停止行使最高立法权;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经成立,全国政协的最高立法权即告消失.但《共同纲领》第12条第二款又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按此规定,上述含义当不成立.
  • 7需要说明两点:一是立法机关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无宪法保障问题影响到社会,攫住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因此,这一事件折射出的就不仅仅是立法机关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无宪法保障的问题了.二是梁漱溟在这一事件中遭受的追责是政治上的而非法律上的.此后,他没有因此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尽管自己确曾"等待着"给一个什么处分,却"久无下文".即使是政治追责,似乎也比较轻微(他认为自己"多年来还是有一顶不戴帽子的‘政治帽子'"),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似乎没有受到剥夺或限制.
  • 8现行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 9"四大"自由的实质是批评权、批判权,二者是现象和本质、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四大自由源自公民宪法的批评或批判权.因此,要彻底取消这一祸患无穷或者普通公民根本无法行使的宪政权力;只在宪法中取消其形式或手段而保留其内容或实体,势必留有遗患.

共引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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