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随即公布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涵盖了以往劳动保障监察所依据的部门规章、规定和地方法规的总体内容,绝大部分条文与原有的规定是基本对应一致的,是对10多年来劳动保障监察法制实践的概括和总结,提升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依据的效力层级。同时,对有些原有条款、概念的规定及原则和适用赋予了新的含义。本文仅就其中劳动保障监察时限的规定与以往的区别谈点个人看法,谨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