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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乾盛世的高利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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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清律例·户律》明文写道“月息不得过三分”。但当时许多地区存在着一种“按日计息”的短期借贷关系,这种短贷的月息约为30%左右。为了规避法律制裁,高利贷者竟然设计出“六七当十,半年不还,即行转本”的恶招。
作者 文明 赵俊海
出处 《竞争力》 2005年第4期60-61,共2页 Advan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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