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主要问题。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担;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引起何种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因对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举证责任法律后果、证据来源认识和理解的不同,导致法院在相同案件审理时,因对原、被告举证责任要求的标准不一,而作出承担不同法律后果的判决,严重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本人基于上述理由,在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举证责任法律后果及举证主体举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