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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毛羊毛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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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署加发[2005112号”文下发了“关于印发《外毛羊毛条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精梳纯羊毛针织绒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粗梳纯羊毛针织绒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棉及合纤制针织短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上述标准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标准幅度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审批外毛羊毛条、精梳纯羊毛针织绒线、粗梳纯羊毛针织绒线和棉及合纤制针织短袜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在上述标准幅度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进行备案、核销。2005年3月1日前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按各地海关已核定的单耗核销。本刊从本期起陆续刊载上述标准。
出处 《纺织标准与质量》 2005年第2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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